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滨州方正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滨州方正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4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滨州方正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商初字第410号
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席文,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2月4日生。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平商初字第4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刘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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