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3
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商初字第410号
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址德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滨州。
法定代表人:臧席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