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民初1601号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69709318A。
法定代表人:臧席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