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保16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佳,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69709318A。
法定代表人:臧席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103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22000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我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信息,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9130××××0857,0账户中的存款已冻结122000元。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