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251号
申请人: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69709318A。
法定代表人:臧席文,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冯利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R55AH04。
法定代表人:赵世奇,职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州德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冯利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W9DHF70。
法定代表人:赵世奇,职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德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德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进行保全。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梅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秀臣
书 记 员 王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