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03民初411号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鲁1603民初412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鲁1603民初4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