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144号之一
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号楼317-1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一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