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62728A,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X8ULY64,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宏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563024.8元。二、保全费5000元由***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9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江苏银行账户已在本院审理阶段依法冻结(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账号:4XX9),起始日期2022年4月28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1月6日,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2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2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申请公告悬赏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567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标的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账户已冻结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毅 书 记 员 王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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