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36号
申请人:江苏宏发工程尼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恒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固泰撕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宏发工程尼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固泰撕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宏发工程尼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固泰撕碎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23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发工程尼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固泰撕碎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限额2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符广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