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德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科德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1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德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工业园区西园8组。
法定代表人:季伶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生立荣,女,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关于江苏科德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德宝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福公司)、生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福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科德宝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10420元。到期后因大福公司、生立荣未能履行,科德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71042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大福公司、生立荣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大福公司、生立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未能执行到钱款。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科德宝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大福公司、生立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科德宝公司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大福公司、生立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德宝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良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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