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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