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775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三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志,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瑞丽,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梦都大街**建筑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龚汉保。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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