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1073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N2LCL6N,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朝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华正方,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