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981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1981号
原告: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朝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正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道,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神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