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1民初602号
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志,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负责人:***,该局负责人。
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计4445元,由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