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1民初5810号
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志,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