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芗民初字第405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