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0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玉环,原告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达(漳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4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