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5民初147号
原告: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昌路小商品城F1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与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1.82元,减半收取计5605.91元,由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福建闽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