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6767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江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同,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阴市瑞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526号9楼9001-9010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传同、江阴市瑞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传同、江阴市瑞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