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549号
原告: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博士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0.54元,减半收取计6,240.27元,由原告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