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7执19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9)鄂0607民初4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正军
审判员 陈治位
审判员 樊其勇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