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韬,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金滩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559720412L。
法定代表人:陈孝祥,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685629193Q。
法定代表人:陈建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博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程 舟
人民陪审员 胡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