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培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06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时培建。
被执行人:时培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捷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培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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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健
审判员高旭
审判员杨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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