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小侯村。
法定代表人:邓艳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先珠路自然村7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清水,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6)冀110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冀110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