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先珠路自然村7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79123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20年4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303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涤除***作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2020年6月1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作出《关于协助执行的情况说明》,表示“……按照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需求,若涤除***作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会造成该公司无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无法依据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需求执行,特此说明。”因本院及申请人***目前均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无法协助涤除***作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故应当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中“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作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中涤除***作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登记事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恒
执行员 陈 禹
执行员 陈益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