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303执1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318号英惠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299320-4。
法定代表人谢育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兴村先珠路自然村71号4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7912-3。
法定代表人郑清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和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6)闽0303执187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977元。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977元的冻结;
二、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廷赟
执行员 吴元阳
执行员 陈天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