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关羽路59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880号。原审被告: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天利工业园综合楼。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6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争招标文件约定:因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纠纷,则由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招标方即原审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楼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