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737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关羽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98027562Q。
法定代表人:潘非,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3.3期4-03研发厂房栋7层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CTH3N。
法定代表人:饶丰。
被申请人:鄂州市葛店伟林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发展大道(湖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X6279。
法定代表人:王迪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市葛店伟林光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市葛店伟林光伏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市葛店伟林光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