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2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1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女,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49号)。
法定代表人:谭再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喆,男,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阳,女,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关羽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铇,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驿公司)、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追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湖北追日公司起诉的案由虽然为股权转让纠纷,但是根据其一审诉求及理由,其主要是依据富驿公司、湖北追日公司、天门追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追日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银公司)四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及承债清偿协议》要求富驿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且一审亦主要依据上述协议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认定,故天门追日公司、富银公司作为上述合同的当事人,其参与合同订立及履行,上述协议的效力、履行等事实的认定及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存在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 279元、14 27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清
法 官 助 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