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892号
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关羽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云,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聿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