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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海珺达商贸有限公司、句容市万垠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7106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海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村***与义刘路交汇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BENN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句容市万垠商贸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文昌中路6号**大厦1幢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WPR07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大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1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T690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朗聚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W55G2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1266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2767090D。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海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句容市万垠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朗聚迪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海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万垠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朗聚迪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万垠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朗聚迪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临沂海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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