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迪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鑫宇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迪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新篁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6701679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浦江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842154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安县鑫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建阳南路西侧交警队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QE0P5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鑫宇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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