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迪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鑫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2民初990号
原告:南京迪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新篁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6701679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浦江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842154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安县鑫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建阳南路西侧交警队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MQE0P5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迪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鑫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巅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下路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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