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21民初1163号之一
原告: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备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红,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款款,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款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南京辉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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