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0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983756121),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2幢2316室。
法定代表人:窦守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4043085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1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仲调字第0489号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86133元,执行费1326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0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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