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983756121),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2幢2316室。
法定代表人:窦守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64936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仲调字第0488号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307212元,执行费254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0年1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月7日、5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登记有车辆多部,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登记有天津市东丽区重工路3号不动产一处;
3、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
5、于2020年5月27日至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市东丽区重工路3号房产,查封期间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但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
6、于2020年6月5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系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而来,所有权不属于赛瑞公司,不能处置;
7、于2020年6月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一方,告知其案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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