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永昌化纤加弹有限公司与**、**、雍国静、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21执保291号

申请人: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安永昌化纤加弹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关于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永昌化纤加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955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名下银行卡账户两张,查封期限为2021.03.16-2022.03.16

2.于2021年3月15日冻结***名下银行卡账户两张,查封期限为2021.03.15-2022.03.15

3.于2021年3月15日冻结***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一个,查封期限为2021.03.15-2022.03.15

4.于2021年3月15日查封**名下苏F×××××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03.25-2023.03.24

5.于2021年3月25日查封***名下苏F×××××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03.25-2023.03.24

6.于2021年3月25日查封***名下位于海安××××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2021.03.25-202.03.24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955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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