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黎城五洲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6执353号
黎城五洲经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6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人剩余设备款118000元,迟延履行金3097.5元(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
二、承担本案诉讼费1178元,执行费1716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黎城支行
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
账号:0505024229026433034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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