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安艾耐建材经营部、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21执保329号

申请人: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安艾耐建材经营部

关于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安艾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1622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1622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毛中海

书记员*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