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21执保1221号
申请人: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大丰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大丰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苏0621民初7685-1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完成下列保全措施:
1.于2019年12月12日冻结盐城大丰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
2.于2019年12月20日查封盐城大丰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2019.12.20-2022.12.19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7685-1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1、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2、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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