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7580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市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7580号

原告: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双楼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进、钱荣,海安市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丰市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草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大丰市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草堰村一组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春光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自控公司)与被告大丰市草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丰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春光自控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春光自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光自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春光自控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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