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利源船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利源船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1民初538号之一

原告:***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113335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海利源船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文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150761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利源船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68元,由原告***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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