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宝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5181号
原告:苏州宝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工业园中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苏州宝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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