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722号
原告:佛山市正英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列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正英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正英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