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22民初3139号
原告:滕某某,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滕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