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521民初9892号
原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门头村门头街571-7号福建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德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德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原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40559.9元及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某乙公司多次向某甲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如益胶泥、阻燃板、砂浆王、网格布、铁丝网、海菜粉等。某甲公司累计向某乙公司发出建筑材料价值340559.9元。后经某甲公司多次催收,某乙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240559.9元未付。
被告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某乙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海峡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某甲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某甲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乙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某甲公司[作为乙方(供方)]签订《购销合同》2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材料,并载明具体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98209.9元、103200元。两份《购销合同》均约定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货到付款,甲方收到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代表某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上甲方处签名。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供货,***代表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对账确认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28日货款98210元、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货款103200元。此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4月20日继续向某乙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代表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依据送货单多次对账,确认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2月25日货款26160元、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9日货款112390元、2023年4月20日货款600元。2023年8月29日,某甲公司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催款。2023年9月28日,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某乙公司经某甲公司催讨后仍未能支付尚欠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40559.9元及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24055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1.4元,减半收取计2530.7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