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黄某;叶某;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04民初3707号 原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曾用名: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叶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姜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黄某、叶某、姜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以工程量尚需进一步核算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