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24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18133948。
法定代表人曹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洛阳众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产业聚集区岳湾镇西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K6WY5E。
法定代表人曲长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小兵、洛阳众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9395.0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8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查询其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小兵到庭,称已经与申请执行人律师联系过,两清了。后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律师联系,称对方未履行,法院按程序执行。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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