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明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84民初806号
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133948。
法定代表人:曹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鼎,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明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57W。
法定代表人:叶某1。
被告: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办公楼)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6。
法定代表人:韩某1。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7WB9L7C。
负责人:裴兵。
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以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方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艺油气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